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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证明能要回来吗

2024-04-18 来源:化拓教育网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归还其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需保存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二年备查。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离职而无需提前三天申请离职。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归还其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三天。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则劳动者可以立即离职而无需提前三天申请离职。

一、试用期离职证明能要回来吗

试用期离职证明能要回来。试用期辞职因工作时间较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回上一单位的离职证明为后续单位使用,用人单位拒绝退回的,可以要求该单位出具新的离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几天

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三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试用期离职不开离职证明怎么办

试用期离职不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2.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职工能力是否符合岗位需要而规定的时间。在试用期期间,职工如果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离职证明是可以在法律上要回来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而“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离职证明有上述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其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试用期离职证明是可以在法律上要回来的。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离职证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其行为是违法的。

结语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归还其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三天。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则劳动者可以立即离职而无需提前三天申请离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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