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宋艳菊 律师
【内容摘要】
笔者作为买方的代理人,代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重要条款的预判失误,造成巨大损失。本文旨在提醒签约人应对重大合同风险进行预判,并在合同条文上设置风险的止损点,以及重大风险合同内部决策机制设置的重要性。
【关键词】
合同 风险 防范
一、基本案情
2007年9月4卖方与卖方签订《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第一款第7条的规定“(1)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文件经审查无误后的十四天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2)卖方将全部设备运至工地及就位、经买方验收合格,且卖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文件经买方审查无误后的14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货款,即人民币陆佰伍拾万元正……”。和合同第二款第4.3条的规定“除非另有协定,项目付款将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具体付款办法见合同书。卖方必须提交有关文件给投资监理以证明项目已达到付款要求,投资监理在收到有关文件及付款申请书后十四日内会发出付款证书,而买方则会在收到投资监理签证后十四日内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但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房地产项目进展不顺利,涉案项目基本处于停工状态,至2009年初设备尚未运至工地及就位、经买方验收合格。卖方2009年初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和仓储费。
二、争议焦点
1、本案货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被告是否逾期付款?
2、仓储费应该由谁承担?
三、简要评析
1、本案货款依据合同约定尚未具备付款条件,买方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卖方认为:根据双方于2007年9月4日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约定“供货应于2007年 月 日开始”因此,供货时间最迟从2007年12月31日开始,根据供货合同第5条约定“《中标通知书》为合同文件”,根据《中标通知书》“供货期为100天”,因此,供货期不能晚于2008年4月10日,买方应在2008年4月10日前通知及收取货物。
买方认为:供货合同第一款第3.2条约定“供货应于2007年 月 日开始,具体数量、批次的交付时间由买方提前10日书面通知为准。买方应提前生产好货物并确保离心式冷水机组设备按买方要求分期分批运抵工地,并保证按买方要求的总进度计划完成全部工作”。该条约定供货应于2007年 月 日开始,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供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含安装调试,目前项目进展尚不具安装条件,卖方也不能进行安装调试,因此卖方推定供货时间最迟从2007年12月31日开始,2008年4月25日前应视为验收合格等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2008年4月25日卖方实际并未送货,也未进行安装调试,不能视为验收合格。具体的交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由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确定,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于此条款的解释应为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施工进度和经营情况指示卖方交货,并有权发出缓期交货指示。第二笔付款条件尚不具备,买方没有支付第二笔付款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自然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最终法院认定买方的观点成立,付款条件尚不具备。 2、仓储费用应由谁承担?
买方认为:供货合同第二款第8条交货期保证约定很清晰“卖方须遵从买方有关部门交货时间及程序的要求,以使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设备安装调试工程能在卖方预定日之前完工。若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机组设备供应及安装是分阶段完成的,交货时间亦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分阶段配合。买方可对本合同因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示,凡因此等原因而造成的供货不连续,由卖方承担”。供货合同第二款第4条明确约定“合同总价视为已包括一切劳务、货物、版税、
包装、运输、保险、货仓、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说明无论供货是否延缓,货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无权要求卖方承担任何原因引起的此项费用。
法院最终认定买方的观点,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律师建议
上述案例并不难判定,根据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定供货起始时间,合同中也明示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仓储费如何承担。但是该合同约定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巨大,首先设备为定制设备,无法再转卖其他买方,资金占用费用高;其次设备不仅外形大而且储存条件要求很高,仓储费用损失巨大。法院认定卖方承担这些损失主要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
该案件提请所有签约人应就合同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或设置止损点,否则将承担非己方责任造成的巨大损失。为防止或减小此类损失,本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合同风险的预判
如上述案件,设备既然为定制,需要特殊仓储方式,对制造周期和提货时间应该重视,此时仓储费用包含在总价中应该慎重考虑,即使谈判难度大,也要约定仓储费用承担能够承受的时间点,此时买方也不认为会有金融危机这样的特殊情况发生,通常也会接受。
合同的预判对于签约人来讲,比律师更有优势。律师只有对合同涉及的行业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准确预判。因此在有法律顾问的前提下,公司也应该设置合同审批制度,对于合同重大风险预判会很有帮助。同时律师在发现即将签订的合同中有重大风险时,应制作书面的风险提示书提醒签约人注意。
2、合同审批制度
笔者认为,合同审批制度是所有公司应该设置的基本制度,该制度应该设定合同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以计审批责任,财务和业务部门、法务部门必须参与合同审批。通常业务部门是合同的起草和谈判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也可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重大合同须经决策部门最终审批。合同重大风险的预判也主要依赖与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以及法务部门。
合同重大风险被发现之后,应该提请公司决策层决策。法务部门应该参与决策,对于决策层决策仍然签订合同的,法务部门应该跟踪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预判的风险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上述案件,在发现
项目基本处于停工状态时,及时发函给买方,要求其消除项目不正常进展的状态,如合理时间仍不能消除不正常状态,可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此过程中,也可以与买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条款,对仓储费用及资金占用成本进行新的合理约定,避免损失扩大。
3、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谈合同重大风险预判及防范。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讲,垫资的风险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属于合同重大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利润已经相当低,一个工程出现异常(如项目停建),可能会损失十个或者更多的项目利润。因此对发包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和垫资利息的约定至关重要,无论多么困难,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或者约定逾期付款的高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预判的风险,如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或者项目停建的情况,应该及时依据合同约定,发函要求发包人履行义务,必要时可以解除合同,将损失降到最低。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最好有上限,现场的管理团队水平以及劳务分包团队的水平,以及供货商的履约情况等诸多因素,导致工期的不确定性,如果有挂靠等情况就更应该关注。设置逾期违约金的上限,有利于承包人的利益,同时合同和法律赋予了发包人合同解除权,对于发包人来讲,接受程度比较高。履约过程中,还应特别关注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到工期,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如无法取得签证应及时提出索赔并保留损失组成的证据(如现场工人人数以及现场设备情况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笔者希望通过此文提醒签约双方应该重视合同条款的设置,约定相对公平的合同条款不仅有利于签约双方的长期合作,而且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可以设想,没有人愿意做赔钱的买卖,如果合同设置的条款对一方过于苛刻,而实际履约过程中又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外部环境变化,合同的履行一定是不能继续,给双方当事人均造成重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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