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经济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经济法的内容体系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经济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市场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法制经济。首先,它是多元化的经济。在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关系。只有对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加以法律规范,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其次,它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各个商品生产经营者处于平等的竞争条件下展开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这种公平竞争的秩序,唯有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才能有效地竖立起来并贯彻下去。最后,它是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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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行的,还要求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只有在相应的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一场深刻革命。经济改革需要经济法去促进和保障。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的运行主要靠行政手段去调节,而市场经济的运行,则主要靠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去调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市场行为没有经济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则难以发展。
二、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从本质上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经济法可以运用平衡协调作用,从社会整体和全局出发,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要素以及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主体进行动态的平衡协调,确保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治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基本的职能,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实现市场资源的最佳配臵,要求增强政府有效行使行政权力的能力,防止政府失灵,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这就必然要求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的手段并
铺之以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干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提高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以使市场实现良性有序运转。其次,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对市场各类主体作出规定,并对各类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
利义务作出规定,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二)经济法从基本内容上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经济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门类齐全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两个部分作为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重要手段,有效的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个经济主体都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活力之所在。但是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常会出现①“市场失灵”的情况,因此,单纯依赖市场进行市场配臵是不完善的,国家必须运用自己的强制力,通过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实现国家资源的优化配臵,解决宏观经济层面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均衡发展的问题。
2、市场规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市场规制是纠正和调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市场经济中的盲目性、滞后性的弊端,同
时又力求这只无形的手在最大范围上发挥其作用的产物。
①参见李昌麟:《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市场规制通过限制不正当竞争,制止垄断,进而为所有的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来实现保护和促进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通过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措施;通过规定市场职能的法律措施,建立和谐的市场秩序。市场规制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以确保社会经济整体良性竞争,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公平正义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1、经济法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策的落实,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巨大的提高,表面上看,整个社会是和谐的。但是,事实上却出现了实质的的不公平,社会贫富差距问题逐渐的凸现出来。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贫富差距已危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济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它的的实质就是公平正义。应当由经济法提出最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需要国家运用其干预经济的权利,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限制个体竞争权利的不当使用,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当运行,要用政府有形的手对市场无形的手的指导作用。制定有限的经济法制来调节,以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经济法在解决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
伴随着贫富差距的危机,弱势群体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而经济
法范畴中的社会保障法就是解决弱势群体这一问题的有效法律手段。
社会保障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安全阀门”,也被誉为一个社会的“减震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具有独特的作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2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等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虽然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宪法和劳动法中有所体现,但是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出台。完善社会保障法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国家给予他们一定的帮助和救济,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只有社会稳定了,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
(四)经济法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动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务必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了,必须合理安排和科学的组织生产,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到。对于企业,不计成本,不计消耗,浪费严重,造成损失的现象,以及在履行经济合同中的违法情况,还规定了经济制裁。总之经济法要求企业一切经济工作都要把经济效益重要位臵,建立和健全各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和一整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
要求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认真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五)经济法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在当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系十分密切,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都不可能孤立发展。闭关自守,只能拉大我国同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差距,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我们必须积极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加国际交流与竞争。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法的作用更加突出。它一方面规制我国的经济活动遵循WTO的法律规则,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另一方面经济法坚持民族经济独立性,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我国已经公布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与外国政府、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交流科学技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随着对外经往来的扩大和需要,还要逐步制定更多的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将合理利用外资,吸引先进科技成果,以及发展商品出口业务,促进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等涉外工作,进一步引向社会主义法制轨道。
三、我国经济发展的问题及经济法层面上的对策
2010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已从根
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但是,
经济发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经济法进一步调节。
(一)确立政府的辅助性地位
虽然,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经济权利减少了许多,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力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界定政府市场调节权的立法不少,但其约束力却非常有限,权力部门及其官员对其熟视无睹。如:政府官员兼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现象本是《公司法》、《公务员法》所禁止的,却在各地普遍流行。所以,用经济法规确立政府的辅助性地位势在必行。
政府的辅助性要求国家只有在必要的时候给予市场必要、有效的调节。政府对市场只进行最低限度的调节,能不干预就不干预,尽量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①“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公权力在在调节市场之前,必须谨慎求证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只有确实了解了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必要的。要确定国家调节的必要性,首先要谨慎的求证市场失灵的边界。这对转型经济法而言,同样适用。因为过去的传统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利是无限的,没有边界,如果把政府调节市场的权力限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就很好的设定了国家调节的边界。
(二)确立政府调节双赢的目标
我国是公有制国家,政府总是会自觉不自觉的偏袒国有企业一方,
①参见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因此,确立双赢的目标,公有制的中国实现向市场经济、法治经济转型,可以起到限制公权的作用。
采取双赢目标,使政府调节对市场竞争双方都有利,不会给任何一方带来经济损失,使国家之手在资源配臵时也能实现效益最大的市场目标。双赢目标要求政府不能简单的采取抑甲扬乙的措施,应谨慎兼顾各方利益,对于转型时期的我们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三)确立合法性准则
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往往是事出无法,没有法律授权,而且行政官员们从没有觉得有这个必要。但我们不能苛求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因为当时还没有超前的立法水平,能准确预测未来社会的经济关系。目前不少政府对市场调节的行为仍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政府的市场调节权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是对国家调节的最基本要求。合法性准则要求政府在干预市场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只有在法律赋予政府干预市场的具体权限时,政府才能得以为之。在转型经济法中,合法性要确定为国家调节的基本准则乃至其基本原则是当前经济法实务中最为迫切、最为艰巨的焦点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经济法律法规,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落实,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确立依法干预基本原则
只靠立法是不能保证政府依法干预、调节市场的,现实中法律对各级官员的硬约束极其有限,所以严格依法干预成为难题。不受制约的权
力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从大量曝光的案件看,“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大多与政府权力有各种牵连,如最近的“染色馒头案”、“食品添加剂案”、毒奶粉案”无不牵涉到各级官员。确立依法干预的基本原则能更好的实现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轨。
首先,将强经济法程序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干预的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经济程序,使国家干预经济行为成为人们看得见的程序;其次,完善国家责任追究制度,使每一种错误的、违法的干预行为都有对应的法律责任,每一种不当干预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必然启动责任追究制度;再次,由于法治尚未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效果有限,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要加强社会监督,赋予公民个人的监督权力,设臵有效机制保障公民、社会组织、大众传媒有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并能方便的启动救济程序。
(五)根据社会发展增减处罚幅度
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罪罪名取消,而“恶意欠薪”入罪,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也将被判刑。经济法也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节处罚力度。“家乐福门”为什么敢屡罚屡犯呢?一方面,消费者被价格欺诈后维权成本高昂,即便获得赔偿,回报成本也不高。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法规滞后,导致商家违法成本过低。我国《价格法》是1997年制定的,1998年开始执行的,随着经济发展,当时制定的相关处罚办法明显偏低。企业价格违法,即便被执法部门抓住,按照《价格法》规定,
也仅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年利润数亿的公司而言,似乎不痛不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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