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智夫妇状告医院和学校案终于云开日出成都中院再审
为给亡子一个交代,68岁的哈尔滨人张永智这17年来奔波、往返于成都与哈尔滨之间。17年来,他来回跑了13趟成都。终于,在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建强律师的帮助下迎来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
17年前,张永智的儿子张达就读于成都某高校,当年7月12日张达生病,被送往校医院治疗,后在医院去世,这3天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是张永智这17年来一直在追问的事实。
17年以来,张永智忘记不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高建强律师,是他17年的专业支持,才换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这一结果。
虽然,最终判决还没有下来,但是高律师能够一直给他支持、帮助,伴随他熬过一年又一年的艰难维权之路,他不胜感激。
事情还得从17年前的1996年7月12日说起,当天离张永智之子张达期末考试只剩下最后一天了,而就在这天张达却向学校递交了因病缓考申请。当天下午张达被送进了学校医院,医院诊断为:急性咽炎、化脓性扁桃体炎。
7月14日,张达被转成都的另一家医院。被诊断为梗阻性脑积水,颅内高压。当天晚上,张永智接到了从该医院打来的电话,张达病危,急需手术,张永智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手术。
第二天一早,他又接到消息,儿子已在凌晨病故,医院并未进行手术。
事后,在和医院、学校的协商中,他曾提出要进行尸检。但7月19日,张达的遗体还是被送往温江火化。
在离开成都前,他向医院提出,希望查看并复制病历,但遭到了拒绝。当时,他唯一知道的,是医院和学校告诉他,儿子是因病死亡的。
“我儿子到底怎么死的?”张永智觉得儿子的死存在很多疑点,应该有个交代。
7月20日,儿子死亡5天后,他带着儿子的骨灰回到哈尔滨,将儿子的骨灰撒进了松花江。
1997年7月,在成都花光路费后,张永智接到了母亲病危的消息。赶着回哈尔滨的夫妇俩,想向孩子所在的高校借一笔路费。临走时,他在一份和学校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上写着:“至此,对张达病故一事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相关部门申诉和控告。”这份协议书在后来的诉讼中,成为了学校屡次出示的证据。而那次张永智回家后,就大病一场,当老师的工作也丢了。
张永智觉得儿子的死,并不像学校和医院说得那么简单。1997年和1998年,他和老伴连续两次来到成都,开始了一段艰难的调查求证。
在后来的一年时间里,他每隔十几天就往成都寄一封长信,有寄给学校的,也有寄给儿子同学们的。有几个曾帮忙护理张达
的同学,写来了回信。在回信中,同学告诉他,张达被送到校医院后,头疼得厉害,张达和同学都曾多次要求转院,但未获校医院同意。张达转入医院后,医生多次告知病危,但最后一次抢救前的3个小时里,只有一个护士来查房测量过体温。得到这些信息,他更加坚定了要为亡子的死讨一个说法的信心。
张永智夫妇俩想到法院起诉,可是当时的情况是,法院对于医疗纠纷,如果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就不会立案。而按照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是由医疗单位上报至卫生行政部门,家属仅可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而医疗事故鉴定的决定权又全在于卫生行政部门。
在多次要求鉴定未果后,张永智夫妇向法院起诉了成都相关卫生监管部门,同时又向成都市公安局、政法委、检察院求助,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
在帮助张永智打行政官司的年轻律师的推荐下,张永智找到了四川资深律师高建强。在高律师的帮助下,张永智得知“无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也可立案”,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通过高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无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也可立案”,张永智夫妇的诉讼被予以受理,这也成为了四川首例无医疗事故鉴定立案受理的案子。
据张永智的代理律师高建强回忆,受理张永智的委托后,他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高院批复、答复等文件资料。在四川省高院回复一个地方法院的文件中,他发现了无医疗事故
鉴定报告,也可立案的语句。
于是,2000年高律师代理张永智夫妇向成都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不久后就得到了受理。
就在案件开庭两年后,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对于医疗事故案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病人及家属有权查阅和复制病历。
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和实施,无疑给张永智和他的代理律师带来了无穷的信心和希望,让他们再一次见到了胜利的曙光。
2000年,张永智又回到成都,在儿子死亡4年后,他第一次看到了儿子的病历。当时他几乎没有任何证据。在律师的建议下,他开始寻找当年护理儿子的同学。
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艰难的联系,张永智在攀枝花、上海和哈尔滨,找到了3位已经毕业的同学。在这些同学的口述和撰写的材料中,他开始还原儿子死亡前最后三天的情况。
在攀枝花的刘姓同学回忆:“(13日)晚上八点他(张达)疼得已经忍受不了。”“抱着脑袋还往墙上撞”。同学们向医生建议转院,医生同意但却说还要第二天请示院长。因为转院必须校医院同意,学生们等到了7月14日。
在上海的肖姓同学回忆:在从学校转到最后收治张达的那家医院时,医生要求做加强CT,但同学们带的钱都不够,等到学
校将钱送来的时候,已经过了好几个钟头。后来医生多次告知病危,需要手术,但最终没有手术。晚上11点多,张达的头痛仍不时发作,肖同学遵医嘱定时叫唤张达,看他是否清醒,又不时帮他按摩,帮他缓解疼痛。到凌晨2点35分,对张达最后一次抢救前,肖同学记得只有一个护士来查房量体温。张永智把同学们的回忆写成了材料,并在当地做了公证。
案子一审进展得并不顺利,从开庭到判决,经历6年时间。先后作了多次医疗事故鉴定,最后一次医疗事故鉴定是在2005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校医院在转院过程中存在不足,医院采取的急救措施不够积极及时是存在的不足。
2006年一审判决,法院对张永智夫妇的多项诉讼请求都没有予以支持,根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足,酌定其赔偿夫妇俩35000元。
张永智不服提起上诉,他到四川省科技档案馆查询气象资料,发现在张达转院前一天和当天成都都有降雨。希望法院能够采信同学们证言。但法院认为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一审判决下达后4个月,二审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面对这样的结果,张永智夫妇根本无法接受。又在高建强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再审。
但是,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申请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起。但很多情况下,是否再
审的裁定是由原审法院作出。两年后,张永智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再审申请被驳回。
在这期间,张永智和高建强律师,三度前往温江殡仪馆,找到了两份儿子尸体火化的原始材料,在死亡通知单和火化单上都没有张永智的签名。而火化当时,张永智就在成都。一审、二审时,学校都拿出了1997年的协议,并称尸体未经尸检火化,是经过了张永智同意的。但二审后申诉被驳回,却意味着案子走到了终点。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1年11月,张永智夫妇再次得到高律师的帮助,继续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今年4月,张永智夫妇收到了省高院的裁定书,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8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发回成都中院再审。
7月10日,张永智夫妇告状告医院和学校的案子再审。 17年的奔波追寻后,他们将要求赔偿金额提到了100余万。 张永智为亡子讨说法的这17年里,他的代理律师高建强,免费代理了这件官司13年。他说,他没有想到这个案子还有起死回生的一天。“这些年,我明显感觉法制的氛围在发生变化。每一次法律的完善,都给了我的当事人新的希望。”他还说,这十几年代理张永智的案件,仅仅从这起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
就可以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效,就可以见证中国的法制进程。
开庭当天,笔者采访了张永智的代理人高建强律师。高律师认为,不管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这个案件的再审都是非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一个小小的案件,历经17年,跨越两个世纪,经历和见证了证据分配制度、司法鉴定制度、民事案件再审制度这三大制度的改革和进步。
(张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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