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横越埃及的骆驼商队正艰难地在沙丘间跋涉。突然,天空一下子变暗,乌云在天空翻滚,一场大风暴要降临了。商人们顾不得骆驼,拼命地往沙丘高处爬去。风暴过后,原来他们丢弃骆驼和货物的地方已经堆起了几座新沙丘,30只骆驼只有8只跑得快的幸免于难,其余的无影无踪。要是在从前,损失货物、骆驼的商人就要面临破产了。但这次的情况有些不同,因为在出发前,精明的商队领队就将商人们召集到一块,通过了一个共同承担风险的互助共济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货物或骆驼遇到不测而损失或死亡,由未受损的商人从其获利中拿出一部分分摊救济受难者;如果大家都平安,则从每个人的获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为下次运输补充损失的资金。由于有了这个约定,这次损失事故没有在商队中造成太大的波动,因为全商队还有8只骆驼和他们所载的货物,贸易所得的利润分摊下去,至少可以使商人们购置新的骆驼,以求东山再起。这种互助共济法,经过后来不断完善后,被收入到《汉谟拉比法典》中。
案例一
1998年,重庆万县有位名叫杨必为的六岁儿童,参加了小学生的住院医疗保险,按时缴纳了17元的保险费。后因患重病住进某医院进行治疗,产生了巨额的医疗费,但由于参加了小学生的住院医疗保险,杨家人始终还是比较放心的。在杨必为病愈之后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未到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为由而拒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于是为使杨必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其监护人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照小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6万余元。最后宣判:保险公司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未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指定医院的“特别约定”,属于民事欺诈,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二
20世纪70年代末,有个美国商人曾花费6.5万美元购买了222件古代工艺品。在新加坡进行估价,这批工艺品若在西欧的价值将达3000万美元左右。于是该商人就以这批222件的工艺品为保险标的,向劳合社的承保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是3000万美元,目的地是荷兰的鹿特丹港。劳合社在与该商人商议保险合同时,指出该批工艺品的估价太高,要求投保人降低其投保的保险金额。但由于该商人不愿意,最终因双方在保险金额的问题上无法取得一致,保险合同没能够确立。过了几年,该美国商人以相同的标的 、同样的保险金额和相同的目的地再次向一家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但在商议有关保险合同内容时,投保人没有将曾经遭劳合社拒保一事告知保险公司。后船舶在大海航行时触礁沉没。于是该商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事实经过后得知该商人曾经遭劳合社拒保过,但未告知,于是拒赔。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
案例三
20世纪有个英国商人欲为其宝石投保,在填写投保书时,见有一栏目要求其“请告知近5年来的情况”。该英国商人心中暗自窃喜,因为其15年前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入狱,而这份投保书仅要求其告知近5年来情况,5年前其已出狱。于是英国商人并没有将15年前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在双方建立保险关系后,保险标的遭遇不测,保险公司
在理赔调查中发现该英国商人未将15年前曾经犯诈骗罪坐牢一事告知,认为投保人隐瞒了重大事实,于是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后判决:保险人胜诉。这是因为投保人必须将这件事进行告知,而不能受保单的,因为这属于重大事实。
案例四
有个美国人甲向某人寿保险公司A投保保险金额为5000美元的某种人寿保险。A采用书面询问的方式问甲的婚姻状况。甲在投保时实际上已经结婚了,但不知为什么,却在投保书上填写未婚。按照人寿保险的一般经验,已婚者和未婚者之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已婚者的危险性小于未婚者。反映在保险费率上,保险公司对未婚者收取的费率是要高于已婚者的。甲已婚却谎称未婚,也不知道这种行为对保险公司是有利的,他的说明已经列入了保证条款。当甲死亡后,其受益人在向A请求保险金给付时,A在理赔过程中发现甲投保时就已婚但却谎称未婚,于是就以甲违反保证条款而拒赔,从而引发了一场全美有名的保险诉讼。初审支持了甲的受益人的请求,判令A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A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最后美国联邦最高判决A胜诉,判词是这样写的:甲的谎言虽然对保险公司有利,但是以其有利而承认为合法,这就违背了法律重视诚信的精神,这样的法就不是“善法”。甲已婚却谎称未婚,与本案无关重要,但如果是未婚而谎称已婚,就至关重要了。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对保险公司的询问,作出正确的回答,是保险公司赖以决定承担危险责任的依据。况且,此次询问又已列作保证条款,被保险人自应严格遵守。现在被保险人有自己不诚实之处,故无论其结果是否对保险公司有利,A均可据此解除合同。
案例五
甲向房东乙租借了一间房产,租期10个月,租金为1200美元。在签下房产租赁合同后,甲向财产保险公司A以所租房产的保险标的投保了火灾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10个月之后,因租赁合同到期,甲搬走了。就在甲搬走后不久(保险合同尚处有效期),该房产着火,损失近7800美元。甲、乙谁向A索赔?A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六
甲有一批货物价值20万元,暂存在某仓库以寻求适合的买主。为防万一,甲以这批货
物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保额为20万元。后甲找到买主乙,乙只买走一半的货,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的手续。就在乙前来运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这时尽管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是20万元,但在出险时,其中一半的货值所有权已转让给了乙,甲对标的仅拥有一半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公司对此最多负责10万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
一位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英国人,在独自外出狩猎中,因爬树而意外摔断腿而难以行走。由于原计划当天返回目的地,所以被保险人并没有多带御寒衣服,为了求救,该英国人慢慢爬向公路,一直爬了很长时间后,最终获救。但是由于夜里山区寒冷,被保险人着装较少,因此受冻而得了肺炎,最后因肺炎不治而亡。保险受益人在向保险人请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时,遭到了保险人的拒绝。保险人认为,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是肺炎而不是意外,死亡近因是肺炎,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意外而不是疾病,所以保险人不应承担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受益人不服,认为正是由于意外摔断了腿,才导致被保险人着凉得了肺炎死亡,死亡近因是意外,保险人应该给付死亡保险金。最后提请诉讼,支持了受益人的观点,判保险人应给付死亡保险金。
案例八
甲公司以FOB贸易价格条件进口一批玉米,与承运人A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甲为保障该批货物的安全,又与保险公司B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险种为一切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102万美元。后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意外,货物遭到海水湿损,货损比例为40%,损失十分惨重。经各方的联合勘察,货物遭遇海水湿损的近因是由于船舶仓盖严重腐烂,稍遇一般大浪就导致海水的大量涌入,属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不能享受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必须承担违反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而由于甲已就该批货物向B投保了一切险,海水湿损属于保单承保的范围。所以甲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求得利益的补偿。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扣除0.5%的正常途耗后,向甲赔偿(40%-0.5%)×102=40.29万美元。然后根据代位求偿原则的规定,B取得向违反运输合同的A的追偿权。
案例九-通融赔付
通融赔付原则:保险公司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具备拒赔条件的案件予以赔付,或者对承担保险责任具有不确定性的案件给予全部或部分的赔付。通融赔付是保险公司维护公司信誉或者获得长期客户以后利益回报的一种行为。
2004年12月20日,马三学、马学义两兄弟合伙贷款购买一辆货车从事运输业务,并在天安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2005年9月5日,兄弟俩开车从景泰去广州途中,倒车时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车后指挥倒车的马学义夹在两车之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交警责任认定,被保险人在没有查明路情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辆倒车时,应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规定,应当负全部责任,赔偿死者损失。2005年12月16日,事故材料报到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后,保险公司认为车主与受害人是兄弟,又同为车主和被保险人,此案在车主与第三者的界定与事故人责任方面难以确认。随后天安保险公司经过深入调查,并多次委派人员到事故现场、车主马三学马学义两兄弟的家里调查考证。天安保险公司在了解车主一家的悲惨生活的现实情况后,对弟弟撞死哥哥的特殊事故进行了多次研究后,就按照通融赔偿原则做出了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80000元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通融赔付可能使保险公司损失已有的合法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对通融赔付的掌握十分严格,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被保险人的信誉好;二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经管发展;三是有利于市场竞争,留住客户,维护公司信誉。此外,保险公司在进行通融赔付时,通常要使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明白所涉及的赔案具备不赔或少赔的条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真正的“让利”行为。对于被保险人,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事故,就很可能得不到赔付。
案例十:保险合同不可代签名
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钱先生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也没有阻止。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
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由代理人来承担,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保险公司最后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严厉处分。刘女士最终还是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
案例十一:离婚后,保险利益谁享受
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 于是刘某、王父分别将保险公司告上,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案例十二:养老金生时未领取,身故后该给谁
张某于1999年8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累积年金保险,根据保险责任,从2001年8月20日起张某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在领取日前,如果张某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其女儿小红支付身故保险金。由于张某经济状况良好,因此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办理领取手续。然而不幸却在2004年1月降临。张某因意外不幸身故。2004年5月20日该保单的受益人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的申请,并提供了被保险人张某身故的证明,那么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是应该给受益人还是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处理呢?
案例十三:医院不够级别出险难理赔
2005年4月,任先生因交通意外骨折,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治,由于当时病房非常紧张,做完手术以后,在医生的建议下,他转到与市第六人民医院协作设有骨科联合病房的某地段医院继续观察,由原来的主治医生为其做后续治疗。任先生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医疗险。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仅理赔在六院的医疗费用,地段医院由于级别不合规定,住院费用不能给付。
案例十四:用公司新名买保险,保险公司不赔?
任某接手一家公司后,到工商部门变更了公司名称。他在对该公司货车进行投保时,以现在公司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日前,因交通阻塞,司机驾驶该货车在交警指挥下往后倒时,因刹车失灵撞到行人,任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称,该货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单位是以前公司的名称,该车所有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货车司机明知刹车不灵,还要倒车致事故,因此拒绝赔付。
案例十五: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案
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做商议是否需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议。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案例十六:雇主责任如何判定
与雇佣关系有关的伤害赔偿,其索赔定案虽然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上受制于法官以及理赔人员的尺度,但总是围绕“发生于工作地点”和“因工作而起”两点进行。雇主的
责任范围还有不断扩大化的倾向。相比之下,“责任”的概念被淡化,强调的是“相关”的概念。
法官似乎更加相信雇主和雇员的这种雇佣关系对雇员的影响可以是各方面的,乃至作为引起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看待。以至于原本来源于个人习惯和疏忽造成的伤害,只要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说“与工作有关”,就可能被认定为雇主责任。以此看来,雇主责任险的概念越来越倾向于是一种与工作“相关”的“意外”险,这使得在劳动保险高度普及的国家,雇主险的投保比例与赔付率都非常高。阅读以下案例能够清晰地感受到理赔定案尺度的这种倾向性偏移。
案例一:有一名索赔人受雇于一贵重金属经销商,工作中经常去银行为雇主存现金。一次被武装匪徒抢劫并打伤。法庭裁决是工作使索赔人要面对更高的抢劫风险,所遭受的伤害由工作而起,因而裁定其应该获得赔偿。
案例二:索赔人是一家农业公司的副主管,工作时间在一块空旷、平坦的田地里被雷击中。法庭裁定该雇员的工作比其他的工作更容易造成“上帝旨意”下的风险,认定赔偿。
案例三:一名矿工得到指示去雇主的办公室归还灯具,结果在结冰的路上滑倒摔伤。法庭判决:是雇主要求索赔人在路上行走,因此导致的事故应该由雇主承担,索赔有效。
案例四:一名索赔人的工作是驾驶室外工作的筑路机。因为他患有糖尿病,所以他穿了电热的暖靴以保持脚部的温暖,而电热暖靴给他造成伤害。法庭裁定是工作让索赔人必须在寒冷的室外环境劳动,如果不是因为工作环境,他无需穿电暖靴,因此索赔有效。
案例五:当事人在一个偏远的工作站上班,他每天在那里过夜。工作站有一个用来采暖用的火炉,火炉散发一氧化碳,当事人死于中毒。因为索赔人有充足的理由表明他必须待在工作站,法庭判决索赔有效。
案例3-5
2000年5月,罗女士听说某保险公司新推出投资连结保险,既有保障功能,又兼
有理财功能,心里十分认可,正好自己的邻居高某在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人,于是,罗女士找到高某,为自己投保了该险种,每年需缴纳保费近万元。不久,罗女士所在企业经营困难,其收入降低了许多,保费负担难以承受。因此罗女士想退保,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时,罗女士发现退保所得到的退保费不足所缴纳保险费的一半。罗女士不解,自己的钱存银行后支取还有利息,投到保险公司后退保时不仅不给利息,反倒要扣除一多半的保费?为此,罗女士起诉至,以保险代理人有欺诈行为以及投保的保费超出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由,要求全部退还保险费。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不足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故驳回了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万能险案例
我们现在最大的开销是养车和购物费用。油价不断上涨,每月汽油费就要800元,加上停车费400元,还有其他的保险费等,基本上一个月至少也要2000元,这个数字估计很难节约。去大卖场采购,一般每隔一周去大采购一次,每次开销都要400元左右,水电煤等开销约800元。
此外,因为忙于工作,所以我们委托钟点工给我们做饭,每天打扫卫生2小时,做饭1小时,加上菜钱,每月大概有1000元的开销。今年考虑再买一套房子,然后把现在这套两室两厅出租,以租还贷。 理财顾问建议:
1、开销缩减计划
提早做好计划,将大卖场采购每月安排一次,尽量不要重复消费,这样每月从800元节约到500元开销。水电煤电话费用略多,可以考虑空调使用上要节约,这样每月电费开支可以减少一半。钟点工费用,建议一周打扫一次,做饭建议一周做三次,这样可以缩减开支,每月至少可节约400元。如此算来,每月节约1000元并不难。
2、考虑选择万能险
在购买万能险之外,再加上一些附加意外险和附加重大疾病的定期险,这样可以做到全家多重保障和资产保全稳健增值两不误。因为万能险最大的特点就是交费灵活,投资保底。
保险险种案例1
27岁的Lisa,大学毕业后工作不到3年,目前已晋升为一家计算机硬件设备公司的品牌主管,月收入至少有5000元。她一个人过着轻松、愉快的单身贵族生活。基本上处于“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自由状态。唯一担忧的是经常要做“空中飞人”,到全国各地出差,就怕有闪失。对于Lisa这样一群年轻的单身贵族而言,他们的经济能力还有限,但消费能力却不低,想要依赖传统的储蓄型保险来强迫存钱,显然有些不现实。对这样类型的“空中飞人”来说,最合适、最经济的保障方法,就是为自己购买一份高额的“意外险”保单。
“意外险”是一种消费型的险种,不带有储蓄性质。它能提供生命安全保障,功能是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尽管“意外险”没有理财功能,在不出险情况下,不能获得本金返还与收益,但意外险的最大优势就是保障高、费率低。任何其他一个险种都不可能像意外险一样,有如此之高的保障功能。
此外,意外险附加的意外医疗保障能及时弥补因意外导致的门诊急诊或住院费用损失。
举例保险品种:
30岁女性,投保金额20万元,1年缴费期,年缴费954元,保险期限1年。 保险利益:意外身故20万元,意外住院费用或医药费报销均为6000元/次,意外住院补贴60元/天,手术费用4000元/次。
保险险种案例2
32岁的Joe是一个追求生活品质的人,目前8000元的月收入让她过得潇洒自在。但二三十年后,退休了,在收入无法保证的前提下,如何保证优越的养老生活呢?
保险顾问建议:在收入允许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从35岁左右开始购买“养老保险”。养老资金首先要保证安全,通过投资股市或者房产来获利养老,大有风险,利润也难以预测。而养老保险兼具保障与理财功能,可以抵消一部分通货膨胀的影响。
举例保险品种:
30岁女性,20年缴费期,每月保费约315元,保险期限至88岁。
保险利益:从55岁开始,每年可领取3000元,养老金按每3年递增保额0.6%,保证领取20年。88周岁还可领取3万元祝寿金。同时,在退休前还有重大疾病、身故双重保障,并可以享受分红等利益。
案例5-2
1997年7月23日,洪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8年12月15日,洪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支付医疗费3390元。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刘某付90%的责任,故向洪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051元。获得刘某赔偿后,洪某遂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390元。但因其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已交肇事方单位做账,只能够提供复印件。保险公司将肇事者已赔偿部分扣除后,决定赔付339元。洪某不服,认为肇事方的赔偿与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于是起诉至。
案例6-1
丁力为某市商场职工。2001年4月,丁力感到右腹疼痛,经医院检查,确认为肝癌,遂病休治疗。
2001年7月,该市某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到这家商场宣传保险,商场领导决定为本商场全体职工投保团体人寿保险,每人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7月17日0时至2002年7月16日24时。
单位为其职工投保团体人寿保险时,应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应写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等。该商场在填写的投保单和被保险人名单时,在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一栏注明:丁力因肝癌已病休两个月。
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收到该商场填写的投保单和被保险人名单后,未进行严格审核,即办理了可承保手续,签发了保险单,并按每名被保险人15元收取保险费。
2001年10月20日,丁力因肝癌死亡。丁力生前未指定受益人,作为丁力的法定继承人,丁力的妻子持丁力的死亡证明及商场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3000元保险金,
其理由是丁力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死亡,属保险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丁力的死因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丁力在投保前即已因肝癌病休两个月。依据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只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劳动的在职人员才能参加团体人寿保险的约定,认为丁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投保条件,其合同对丁力无效。保险公司提议,对丁力的死亡不负保险责任,仅退还15元保险费。
案例6-3
银行系统某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员工被保险人B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因一起交通事故身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死亡保险金30万元。在办理申领保险金手续过程中,被保险人被列入一起经济案件的嫌疑人之中,使得保险公司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中止。
经查实,该被保险人生前利用工作之便将一储户在该行的人民币存款提走近50万元,案发时因被保险人已意外身亡而无法追究被保险人相关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即储户与银行) 均顾及其各自在社会上的声誉而致力于调解,故同意先用被保险人这30万元保险金偿还储户。为此,投保人的法律顾问和受理的承办法官一起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3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储户(期间被保险人的妻子C某已承诺将30万元死亡保险金抵被保险人生前所欠之债)。
社保案例
利用部门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的漏洞,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部工作人员赵刚,编造参保单位7名参保人员死亡或转为外国国籍的虚假理由,转出44万余元养老金挥霍。日前,赵刚因构成贪污罪,被东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已生效。
32岁的赵刚出生于北京市,大专学历,1999年3月进入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他的主要业务是,负责在计算机系统中根据收缴岗位处理形成的个人账户清算数据,审核参保单位上报的表格,无误后生成财务支付数据转给财务部。
判决书认定,2002年10月至2005年5月,赵刚利用负责办理养老保险支付业务
的职务便利,将社保基金441702.75元转入北京蓉兴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后据为己有,并以参保人员死亡或转为外籍公民的虚假理由,伪造了相关文件用于归档。 赵刚对指控不持异议,没有辩解。其辩护人、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赵刚能认罪、悔罪,有立功表现,且系初犯,建议法庭从宽处理。
“赵刚案”中的受害公司为中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最先发现问题的是该公司员工储某。2006年10月,储某到海淀社保办理退休手续,却被告知已在东城结算过。储某到东城社保查询,发现结算表格上确有自己的名字,结算原因是“死亡”。储某询问单位,但中诚公司表示不知情。几日后,储某再次去东城社保时,发现此前的结算记录已经没有了。
中诚公司从东城社保中心发现,公司7名员工被以死亡或出国等名义结算了养老金,而东城社保中心计算机系统查询不到储某等7人养老金保险账户清算的操作记录,也未查到储某等人死亡和转外国籍的原始凭证。社保中心和中诚公司立即向警方和报案。
2006年11月28日,赵刚接到东城刑侦支队的传唤通知。同年12月29日,其因涉嫌贪污被批准逮捕。
赵刚在预审时称,在一次与朋友的闲谈中,蓉兴会议公司庞某透露,他所在的公司对账户汇款等操作管理不严,款项可随进随出。赵刚试探询问,自己能否将钱划到庞某公司的账上?庞某说有钱随时可以划过来。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5月,赵刚分7次将贪污的钱转入蓉兴的账户。
他用这些钱买了3部手机、1台电脑,兑换了2000美元给其姐姐,又为妻姐的孩子交纳了3万元赞助费,被转出的养老金所剩无几。东城除以贪污罪判处赵刚10年有期徒刑外,还要求其退赔这笔养老金。
赵刚称,从他工作到案发,东城社保中心支取社保金的做法是,投保单位向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收缴部递交材料,收缴部审查后转给支付部,支付部审核后转给财务部,客户即可支取,但这些部门之间没有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他表示,自己就是利用支付部不需要收缴部转来的相关数据,就可以直接生成支付指令的漏洞,生成了虚假的支付指令,从社保中心转出了巨款。 出险别忘拍张现场照片
典型案例:王先生一家利用假期出京游玩几天,在一个旅游景点附近,王先生移动
车辆时,车的右侧剐到了路边的小树上,王先生下车一看,车门瘪了。碰车的地方十分偏僻,如果因为这点小事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显然不现实。
保险公司值班员听了王先生的详细叙述后,确认了事故损失不大,车辆损失部位不影响安全行驶,于是就对王先生说:您用随身携带的照相机拍张现场照片,回来后交给保险公司就可以了,并告诉王先生怎样拍摄现场照片。
王先生回到北京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现场照片,经过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定损,很顺利地就办完了保险理赔的事情。
案例分析:看到这里,可能你会问:给事故车拍照是保险公司的事,我照可以吗? 其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你的照片也能给保险公司的处理理赔案件提供有利的帮助。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车险3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保险事故)占全部车险理赔案件的80%以上。虽然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流程中要求必须查验事故现场,但是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在离京城百里之外发生的小事故也要保险公司到现场查验损失显然不现实。
如果你手中正好有照相机(录像机、彩屏手机),在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征询一下保险公司的意见,拍张现场照片,会为你的后期理赔减少许多麻烦。
案例
李先生今年32岁,是一家私企的销售经理,年收入15万元。李太太是护士,年收入5万元,家里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目前,家庭有40万的房贷,每月需要还款2000元。李先生和李太太都有社保,李太太有一份返还型重大疾病病险,李先生和儿子都没有商业保险。李先生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母亲今年55岁,没有社保,也没有其他任何方面的保险。
李先生是一个孝顺的人,现在母亲岁数大了,为了体现自己的孝心,李先生想给母亲买了一份养老险,交费期间5年,60岁开始领取,年交保费19000元。但是,李先生一计算,即使母亲活到100岁,领回来的所有的养老金还没有5年交的保费多,这让李先生非常困惑,怎么领的钱还没有自己交的钱多呢?如果这样,倒还不如不买保险,每年给母亲一定的钱养老呢。
点评:
李先生的困惑是很好解释的。
1.被保险人的岁数越大,风险就越大,保险产品的保费就越高。
2.对于养老险来讲,其实是提供保障、强制储蓄,而不会有什么高的收益,一般来讲,即使从少儿时候投保,到最后拿到的养老金和所交保费之比也不会超过1.3。 建议:对于购买保险产品有两点建议:
1.不要等到50岁之后再去购买商业保险,50岁以后购买商业保险,就已经不是特别划算了,保障时间短,保费高,还有可能出现保费倒挂的可能。
2.对于养老、少儿教育金保险来讲,最主要的功能是提供保障,而且强制储蓄。因此,不要指望用养老险和少儿教育金来赚钱,很有可能收益都比银行存款要低,但是它能保证你每年必须要按时缴纳保费,达到强制储蓄的目的。
对于李先生来讲,母亲已经55岁了,现在为其考虑养老险已经不合适了,因此建议李先生就直接把钱给母亲就可以了。另外,考虑李先生的养老责任和家庭重担,应该拿出一部分钱,给自己买一份保障险。这样,李先生只要健康工作,母亲一定可以有一个安详的晚年。即使李先生有风险了,寿险赔付也可以保证母亲老有所依。
因为李先生一家收入不错,李先生可以再考虑购买一份消费型健康险,以缓解重大疾病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应该趁早给儿子拿出一笔钱,作为教育金。
中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典型现象博奕模型分析
一、手续费恶性竞争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模型
博奕论中有一个基本的模型叫“囚徒困境”,叙述的是有甲、乙两个人因为涉嫌一次犯罪而被捕,被警方关在不同的房间内审讯,他们面临的形势是:如果两人都坦白罪行,那么将各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如果一方坦白另一方不坦白,那么坦白者从宽判处1年,抗拒者从严,判处8年;如果两人均不坦白,则各被判处2年。表12-2矩阵表示其不
同决策行为的收益结果:
表12-2
甲 乙 坦白 不坦白 坦白 不坦白 (-6,-6) (-8,-1) (-1-8) (-2,-2) 假定甲、乙两个人都是理性的,上述信息都知道,并且双方各自决策相互没有合作。那么,从各自利益考虑,甲、乙两个人进行策略行为选择时,尽管(不坦白,不坦白)行为是他们的收益最大的选择,但是,其各自理性的行为选择结局是(坦白,坦白)。因为,他们各自都怕出现对方不坦白,自己坦白的结果。
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手续费竞争中,谈判对手是银行,但是,由于中国的银行相对保险公司太强大了,银行就类似能制定规则的,保险公司就类似上述模型中的囚犯。甲、乙两个保险公司面对强大的银行,尽管知道(不坦白,不坦白)是两者收益最大的选择,但是,两个保险公司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行为决策,在没有其他销售渠道可以替代银行保险时,唯恐自己不坦白,对方坦白,所以,最后两者也只能选择(坦白,坦白)的策略,即向银行“坦白”(竞相提高支付给银行的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恶性竞争现象就不可避免了。
“囚徒困境”模型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各自理性的决策不能实现整体的最优均衡,即主体各自的最优行为决策不能自动实现整体的最优。其在银行保险中的含义是保险和银行监管部门必须制定市场竞争规则,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的手续费谈判成为一个动态合作、透明度较高的过程。因此,规范银行保险监管,签订行业自律条例,缩短代理协议的有效期,增加谈判过程透明度,不断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和处罚力度,可以逐步消除银行保险代理手续费恶性竞争的现象。
二、银行保险产品创新的“智猪博奕”(Boxed pigs)模型
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一头有一个猪食槽,另一头安装一个按钮,控制猪食的供应。按一下就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谁按按钮谁就要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大猪吃9个单位,小猪只能吃1个单位;若同时到,大猪吃7个单位,小猪吃3个单位;若小猪先到,大猪吃6个单位,小猪吃4个单位。表12-3给出对应不同策略的收益水平,如表中第一格中的数字表示两猪同时按按钮,因而同时走到猪食槽,大猪吃7个单位,小猪吃3个单位,扣除2个单位的成本,收益水平分别为5和1。其他情形类推。其不同决策行为的收益结果用表
12-3矩阵表示:
大 小 猪 按 等待 猪 按 等待 (5,1) (9,-1) (4,4) (0,0) 按照上述策略收益结果,理性的大猪、小猪各自决策,在上述收益分配下,无论大猪如何决策,小猪都会选择“等待”,因此,其行为选择只能是大猪“按”,小猪“等待”。
上述模型能解释产品创新存在成本约束条件下,市场规模小的保险公司(小猪)没有进行银行保险产品创新的动力,市场规模大的保险公司(大猪)进行产品创新,“大公司”、“小公司”都能受益。该模型的含义是大的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市场产品创新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监管当局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产品创新。也能解释小的新的保险公司进入银行保险市场为什么往往不选择产品创新,而是模仿大公司的产品,使中国的银行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化的现象。
三、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斗鸡博奕”(Chicken game)模型
两个人举着火棍从独木桥的两端走向进行火拼,每个人有两种策略:继续前进,或退下阵来。若两人都继续前进,则两败俱伤;若一方前进,一方退下来,前进者取得胜利,退下来的丢了面子;若两人都退下来,两人都丢面子。两人A、B的收益列表如表12-5所示。
表12-5
A B 前进 后退 前进 后退 (-3,-3) (0,2) (2,0) (0,0) 在上述模型中A坚定前进,B必须选择后退。反之B坚定前进,A必然选择后退。正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
上述模型的含义是,在银行保险发展竞争过程中,一旦确定正确的竞争策略,
保险公司要坚定施行才能取得竞争的胜利。在与银行的手续费谈判中,坚持行业自律和合作,才能避免恶性竞争,形成保险公司和银行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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