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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的规制看法

2021-11-06 来源:化拓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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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的规制看法

作者:李蔚俊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5期

摘要: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就一直是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从自然垄断性质的探讨出发,在借鉴西方的自然垄断规制理论下,得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自然垄断规制的改革必须从需求和供给两个角度出发,政府不能仅停留在供给角度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规制,才能全面推动我国自然垄断规制改革。 关键词:自然垄断规制;性质;需求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自然垄断的性质

自经济学家约翰.穆勒第一个提出了自然垄断概念以来,有关自然垄断的理论解释就开始在经济学界引起讨论,缪勒时代的自然垄断还是一个自然资源稀缺条件下的概念,主要是从自然因素或自然条件的角度来阐述自然垄断的,把自然垄断的原因归结为制度的垄断和自然要素的稀缺性[1],在缪勒时代,经济学以古典经济学为主流,而萨伊定律的所谓“供给创造需求”更是大行其道,经济学界大多从供给尤其是自然资源方面来解释经济问题,自然垄断问题的解释自然也不可避免地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来解释。后来尽管自然垄断的概念不再局限于自然资源的稀缺,与缪勒所定义的自然垄断概念相去甚远,然而笔者认为在当时,自然垄断的性质的确具有稀缺性,这跟当时社会生产水平较为落后,生产社会化还未普及有直接联系,稀缺性是当时自然垄断所具有的最重要的性质,由于稀缺性的存在,在供求规律下,自然条件稀缺约束下的壁垒必然产生垄断,这是当时对自然垄断的性质中肯的解释。

随着社会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及技术的进步,缪勒时代的自然垄断性质解释自然也发生了变化,在法罗等经济学家对于自然垄断中经济特性率先研究的基础上,以米勒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开始从经济性为切入点,主要从规模经济的角度来理解和阐述自然垄断理论。米勒认为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函数呈规模报酬递增状态,即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2]。从上述可以看出,经济学家开始从规模经济入手,认为自然垄断是一种成本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具备规模经济下平均成本的持续下降导致的行业垄断。在这一阶段,自然垄断开始由自然条件的稀缺性解释向成本效益转变,笔者认为这归因于资本主义生产过剩危机的出现,专业分工及技术进步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加上各国贸易逐渐扩大,使得供给过剩,自然垄断的理论研究自发地关注成本领域,成本效益成为首要考虑的对象,自然垄断具有规模经济性。

然而,随着社会化生产的进一步演进,对于单一产品规模经济的自然垄断理论解释已不再适应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革,现实经济中的企业大多都是多产品生产的企业,对于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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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的研究成为经济学家们的研究热点,以詹姆斯.邦布莱特为首的经济学家曾提出范围经济在自然垄断形成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对于某些公共设施的服务来说,即使在单位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即不存在规模经济时,由一家企业提供全部服务也仍然是最经济的[3]。由此可以看出詹姆斯.邦布莱特认为自然垄断并非一定是由单一产品生产所具有的规模经济导致的,平均成本的下降并不是自然垄断存在的必然条件。在此基础上,夏基和鲍莫尔、潘札与威利格认为,自然垄断的定义或者最显著的特征应该是其成本的劣加性[4]。由此,成本劣加性成为解释自然垄断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存在成本劣加性,不管是否存在所谓的平均成本下降导致的规模经济,都可能存在自然垄断。因为此时,行业中由一家厂商去生产是最合适的。于是,自然垄断的性质具有成本劣加性是其最核心的性质。综上所述,自然垄断的性质是不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的,它从稀缺性向规模经济性,再向成本劣加性演进,而其中最适应于当前自然垄断性质的是其成本劣加性,而成本劣加性的存在也使得自然垄断必然带有网络性的特征,因为自然垄断多样性表现下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都暗含着网络特征带来的各种成本总和最低。

二、需求角度下的自然垄断规制

自然垄断具有稀缺性,规模经济性,成本劣加性,网络性的性质,使得其产生进入壁垒和定价困境的问题。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性质决定其只允许一家企业进行生产才是最经济的。再者,根据福利经济学的定义P=MC,社会福利才是最大化,然而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性质所决定的AC与MC之间的关系,使得自然垄断存在定价困境,当AC>MC时,就会出现强自然垄断现象,从而使得自然垄断企业面临定价的困境,根据P=MC,社会福利才是最大化,但此时,由于PMC,向AC=MC,再向AC

纵观自然垄断的规制理论,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传统理论,和军在其《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理论研究: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中将自然垄断政府规制的传统理论总结为: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的经济理论三个阶段[5]。主要是探讨自然垄断下规制失效的理论,认为规制是有成本的,规制失效就是最大的成本,主张放松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第二种是鲍莫尔,潘泽和威利格的“可竞争性市场”理论,主要内容是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功效,关键在于加强沉淀成本管理[6]。第三种是伯格和奇尔赫特在其专著《自然垄断规制》中提出的自然垄断弹性管制理论[7],认为需要根据自然垄断行业是否有进入障碍提出不同的规制措施,这是因为在弱自然垄断,定价困境得到解决,政府不再需要去规制价格,而在强自然垄断下,企业本身的可维持力避免了被潜在进入者挤出市场,可以用潜在进入者代替政府规制,不需要管制进入。

综上可知,无论是从自然垄断的性质还是由此引发经济学家们对于自然垄断的规制,经济学家们都侧重从供给的角度进行问题的研究,对于自然垄断的规制无论是放松还是主张具体规制,都表现为对厂商行为规制。然而,笔者认为经济中永远存在供求双方,不存在单一方面。随着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在全球范围的开展,很有必要从需求的角度出发,以便更为全面地探讨自然垄断规制问题。自然垄断存在的成本劣加性使得其一直是供给角度的解释,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自然垄断存在的成本劣加性是不是就是最有利的呢?单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自然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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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存在的有效性和体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似乎不足使人信服。对于消费者来而言,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似乎更应该是效用最大化,或者是消费者剩余最大化。而政府之所以规制自然垄断行业,一方面在于维持有效竞争,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政府的规制势必带有一定的政治目标,而其中,以保障消费者福利就是政府对自然垄断规制的出发点之一。Ware用社会剩余最大化而不是成本最小化来定义自然垄断,认为自然垄断产生于单个企业使市场中的社会剩余最大化的行业,以避免成本比较所依据的片面性。而肖兴志提出了用效用优加性的概念代替成本劣加性的概念,作为定义自然垄断的关键[8]。姜春海认为将产出成本最低等同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几乎所有的自然垄断理论的最大失误。威廉姆森认为,对自然垄断的早期的分析没有纳入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因为市场结构而发生的成本[9]。所以,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供给角度对厂商行为放松规制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从需求的角度衡量政府规制措施对于消费者需求的影响,不应该一味地照搬西方的放松规制,引入竞争的理论,而更应该结合国情,在我国市场体制改革仍未完善,立法制度仍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多考虑放松规制,引入竞争所带来的对消费者需求的影响,从消费者自身需求的角度来考虑规制措施,对于消费者需求较多的方面放松规制,引入竞争机制以保证供给的充足,对于消费需求较少的方面则加强对厂商的行为规制,以避免厂商过度竞争带来的资源浪费。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电信行业改制,铁路大部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正在进一步的得到改善。我们应当在吸取西方经典自然垄断规制理论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着手,以便更为全面地进行自然垄断规制的改革,促进中国经济结构优化。 参考文献:

[1][2][8]姜春海.自然垄断理论述评[J].经济评论,2004(02).

[3]林森,祝荣富,董佳鑫.自然垄断行业的可竞争性分析[J].商业时代,2009(05). [4]于立.自然垄断理论演进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0(06).

[5]陈本强,彭志远.自然垄断规制理论:一个文献综述[J].时代金融,2010(05). [6]汤吉军.可竞争市场理论及其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启示[J].产业经济评论,2010(02).

[7]朱生刚.我国自然垄断产业发展现状及其经济影响分析[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9]于良春.论自然垄断与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规制[J].中国工业经济,2004(02). 作者简介:李蔚俊(1991-),男,广东人,从事经济学理论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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