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秩序,保障广大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安溪县教育局关于商请湖头镇人民政府整治无证民办幼儿园的函》(安教〔20xx〕函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不具备办园条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民办幼儿园取缔。被取缔的无证民办幼儿园为“小博士幼儿园”,地址:湖头镇溪美村溪美小学内。请有关单位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从20xx年秋季起停止招生办学。若要继续办学,应更换至合格的办学场所,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到安溪县教育局申请办理合法办学手续方可继续办学。
二、请湖头中心学校做好跟踪管理,督促被取缔幼儿园立即停止办园;加强对该所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认真制定分流方案,将被取缔幼儿园的幼儿分流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三、请溪美村、“小博士幼儿园”协助湖头中心学校妥善引导好、安置好被取缔幼儿园的幼儿到正规幼儿园继续接受学前教育。
xx镇人民政府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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