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法律分享
壹——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
1.全款付清且登记在一方名下
夫妻一方在婚前买房且是在婚前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
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协商不了的,诉讼离婚时法院的判决规则为:
① 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②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法院根据“先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状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说就是:公平原则。无论是登记在夫妻一方谁的名下,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肯定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包括还贷这一部分房产的增值部分。
另外,婚前夫妻一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
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贰——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出资,登记至双方名下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但同意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赠与,该房产的首付款部分转为共同所有的财产,房贷也转为共同债务。
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是,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而同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可视为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就像董婧在奇葩说里面提倡的:正是因为大家介意这些才要不断的去说,说到脱敏,达到共识。因为问题可能带来猜忌,继而断送掉一段爱情。【卓小姐与姜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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