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款的“可以”是新规定,在能够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该经常居住地法院诉讼。
第二款为了减少原告方的诉累,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固定居所,即可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公民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民诉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偶尔离开经常居住地,如探亲、休假等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当事人提供居住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出现矛盾时,应当按照证据规则判断,必要时可以双方质证以确定。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登记注册,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意见:个人合伙起字号的,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人的“办事机构所在地”
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只有一个的,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住所,如果多个且位于不同地方时,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在无法确定主要的,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一致时,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俗解释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仍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对第九条,假如原告仍然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诉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法院当日具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好多此类案件被监护人并非原告或被告,只是与案件的审理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法官往往主动询问被监护人,因此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也可由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法院管辖。《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31条。实践中类似民诉解释第九条,原告如果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有管辖权。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地方和军事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定情形下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且双方均定居在国外的,如果仅就国内的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应当依据本条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约定优先,即便是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同,也按照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因为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双方对管辖由逾期,不因与实际履行地不符而改变。
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应当以书面约定为准。
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
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
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主要义务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
实践中主要两种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约定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二是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能够确定何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不能确定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确。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对履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管辖,但是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民诉[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方三方当事人,保护租赁、供货等两个或以上合同,如果仅仅因为出租方与供货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