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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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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搬迁户:

  本局于x年5月22日向你送达《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湛国土资(利用)〔〕40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坡头区大楼202室三柏西整村搬迁工作组签订房屋和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提供开户银行帐号领取补偿款,自行清理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

  你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xx市国土资源局

  x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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