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车船税有吗?在2016年5月,我国改营业税为,并在全国推广试点。当保险机构在进行车船税扣缴的时候,应该开具,但是,需要在的上面注明代收的车船税等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