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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核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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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局动检处对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肉类产品《检疫许可证》实施核销。 二、货物到港后,进口单位或其人凭以下材料联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赴现场确认集装箱。 (一)《报检预核销单》; (二)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正本; (三)原产地证书正本; (四)、、装箱单、提货单、海运提单(全程)复印件; (五)装载肉类产品集装箱箱体动态追踪情况说明(包括集装箱装载、运输及沿途停靠港口等信息); (六)经港澳中转进口的肉类产品,需提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统称港澳中检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核销单据后,须核查以下内容: (一)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应为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版本,证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要求。 对可在《兽医卫生证书》信息管理平台上实施电子核查的,施检人员须在http://hcert.ciq.org.cn/cert上,根据数据库中的相关电子信息,与《兽医卫生证书》进行比对,确定相应的卫生证书是否已核实。核实的,核销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在证书上进行,注明核销人员和核查时间。 (二)装载肉类产品集装箱号码、官方封识号、启运港、启运日期应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书所列信息一致,集装箱状况应良好,封识应无损毁迹象。 (三)肉类产品进境日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之内。 (四)对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装载肉类产品集装箱箱体动态追踪情况说明进行审核,逐箱确认装载、运输及沿途停靠港口等信息。 经核实,确不能在网上进行箱体动态追踪的,要求海运公司逐箱出具书面正式声明。 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价。记录良好的由施检单位出具《进口肉类产品有效监管评价单》。 有不良记录的,在相关问题处理结束之前,施检单位不得出具《进口肉类产品有效监管评价单》。 五、经核查,进境肉类产品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填写《辽宁口岸进境肉类产品集装箱确认记录单》,经主管人员审核后,作为检疫许可核销依据。 六、申请单位凭《辽宁口岸进境肉类产品集装箱确认记录单》、《进口肉类产品有效监管评价单》、《入境货物报检单》、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原产地证等单证的原件和《报检预核销单》,向辽宁局动检处申请核销。 七、由代理单位报检的,代理单位还需要提供进口单位与其签订的代理委托合同或,并在其中列明代理单位对拟代理报检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负完全责任的条款。 八、辽宁局动检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书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提货单及海运提单收货人一致,符合要求的在 许可证管理系统 中对有效许可证予以网上核销,签发《报检预核销单》,确认并注明是否抽样进行实验室项目的强制性检测。 确认抽样原则为:以收货人为单位,对来自国外同一企业的同一动物品种的肉类产品,在入境口岸第一次进口时,自第一个集装箱起按每5个集装箱抽箱进行检测。连续3个抽样批(5个集装箱)合格的,每0个集装箱随机抽取箱进行实验室检验;连续3个抽样批(30个集装箱)合格的,以后再进口时按5%比例随机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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