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无效时,应返还财产并补偿损失,双方过错需相应赔偿。保险法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无效。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应退还已支付赔偿金。若保险人有过错,应赔偿投保人保险费利息损失。保险合同无效与标的损失无直接关系。具体损失需根据情况分析,过错方需赔偿对方的损失。保险合同无效处理方式:退还保险费,退还已获得保险金,并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保险合同无效的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那么在保险合同无效,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间首先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费,投保人(受益人)返还给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既可能是保险人的过错,也可能是投保人的过错。假如保险人有过错,保险人应赔偿给投保方因保险合同无效所受的损失,该损失不应当是保险标的因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而只能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利息损失。因为保险合同标的的损失与签订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按照保险原理,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各种灾害事故,而不是由无效的保险合同的签订引起,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各自的损失应当包括投保人向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工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若已付赔款)等。
因保险合同无效造成财产的损失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在确定了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是什么的前提下,才可能确定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投保人的过错,投保人应赔偿保险人损失,管理费等支出的费用;若是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应赔偿投保人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若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承担一定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而投保人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等支出。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处理方式应是:保险人退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不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因灾害、事故引起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已获得保险金的,应如数退还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费利息、保险人管理费等支出乃至赔付保险金的利息,保险双方应根据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保险合同无效时,应返还取得的财产,若不能返还则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过错则各自承担责任。《保险法》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应返还保险费,投保人应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若保险人有过错,应赔偿投保人的利息损失;若投保人有过错,应赔偿保险人的费用损失。处理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退还保险金,双方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