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灾后重建任务繁重, 要求大量物力、 人力支持。 和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保险业在这次灾难中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 因此, 社会各界对于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文在对相关文献的总结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巨灾保险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 地震; 巨灾保险; 文献综述
一、 引言
2008年 5 月 12 日 14 点 28 分, 以北纬 31. 0 度、 东经 103. 4 度为中心发生了里氏 8. 0 级的特大地震, 受灾范围波及四川、陕西、甘肃、重庆、 云南等省区, 受灾面积达 10 万余平方公里, 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灾后重建任务艰巨, 需要大量的投入,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和损失补偿, 理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然而在灾害中, 保险赔偿是相当低的, 国外保险赔款一般占总的灾害损失的 30%-40%, 但在中国就仅为灾害损失的 2%-3%左右, 其中还有部分是特殊赔付。 虽然政府及时反应采取了救灾措施, 使灾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但就保险功能而言, 没有在灾害中得到充分体现。 加之中国自然灾害频繁, 灾害种类多, 波及范围广, 造成的损失大, 损失补偿过于依赖政府, 使得政府实质上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 国民经济发展成果被大量消耗, 给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平衡的因素。中国亟须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 在这个背景下, 本文尝试对业内专家关于巨灾保险所作的研究作一综述, 试图对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可行性及风险转移机制进行探究。
二、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和巨灾保险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如果某一危险的发生会造成众多危险单位同时遭受损失, 且金额巨大, 这种风险即为巨灾风险。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 飓风、海啸、 洪水等自然灾害, 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 通过保险形式, 进行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 巨灾风险的显著特点是高风险性, 一旦发生, 造成的损失极大。 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 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开始进入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但到了 20 世纪 90年代后期, 保险公司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发现这种保险风险过高,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的经营模式让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巨大风险, 各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的政策, 只以附加险销售或者设计主要针对大型工程的险种。 虽然近年来保监会开放了地震险的承包, 但普及范围还是相对狭窄。 特别是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巨灾保险供需极不平衡。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指出, 巨灾保险的缺失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保险业分散巨灾风险、 服务和保障民生的能力。他认为,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客观必要的。 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副主任、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也呼吁我国抓紧建立巨灾补偿体系。雪灾、 地震的发生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建立巨灾保险体制已成普遍共识。
三、 构建中国特色巨灾保险体系研究综述
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体系已成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张雪梅、 郭志仪认为, 2008年年初的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和 5 月 12 日的汶川大地震, 一年之内发生在我国的这样两次巨灾, 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 迫切需要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连民指出, 面对汶川地震给我们造成的空前劫难, 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进入了加速阶段。
我们必须改变原来在灾难来临的时候一味依靠政府扶持和社会捐助的传统做法, 用市场化手段取代行政手段。 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必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运用保险这种金融工具, 使有限的财政资源的配置效应得到乘数放大, 真正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高效和规范,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田玲、 张岳说, 在巨灾风险债券供给方面, 保险监管者比金融监管者起了更大的作用。 讨论了保险监管影响巨灾风险债券供给的四个途径;
其次通过建立最低偿付能力监管下的巨灾风险债券供给模型, 分析了一个和常识不符的结论: 本金和利息保证比率的提高不会减少巨灾风险债券的供给; 此外费率监管下的数学模型显示,在巨灾风险债券的影响下, 巨灾保险费率可以趋于稳定,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张庆洪、 葛良骥指出, 基于风险决策和保险经济理论讨论了巨灾风险的转移机制和可保性, 分析了私人部门在巨灾风险转移上的创新及其缺陷。 认为高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巨灾风险保险的重要原因, 而私人部门的创新机制也存在很大的缺陷。 基于行为经济学分析了投保人的非理性决策问题。 在全面分析私人巨灾失灵的基础上, 在总结中提出了政府参与巨灾计划的优势及其重要性。
关于建立何种体系关系到三方面问题。
第一, 巨灾保险实施方式。 究竟是政府立法强制实施还是自主参与; 是由政府主导、 商业机构代办,还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第二, 巨灾保险实施程序。 是实行单项巨灾保险, 还是推行综合性巨灾保险; 抑或是先单项, 待成熟后再实行综合性巨灾保险; 是首先在部分地区试点, 再推广, 还是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第三, 巨灾保险运行机制。具体应该怎样操作, 还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来加以研究解决。 目前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上的分歧较大。 综合保险业人士的研究, 有一种观点认为, 类似社会保险, 应实行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保险公司, 实行强制性的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取向, 如农业保险, 受益的不只是农民, 还有农产品的消费者、 工业性企业、 政府, 乃至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 并且大型自然灾害的风险过大, 赔付负担太重, 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承担, 也很难进行大规模有效运作。
因此, 有必要建立政府出资、直接经营的专门保险机构,保险资金也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负担。 也有专家提出, 可以由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 从而将风险转移到国际保险市场。 同时, 再利用资本市场的运作, 把部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在发展中国家, 政府财政预算能力有限, 保险私人覆盖率不高,因此公共保险机制具有较强可行性。 该观点强调以国家牵头, 联合保险公司、 国际再保险市场、 资本市场建立共同承担巨灾风险的机制。另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一直以来坚持的以各级政府为主导, 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的灾害救济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灾害预防、 救助和恢复灾后重建的需要。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张雪梅、 郭志仪指出, 通过分析美、 日及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 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 从而得出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一些有益启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张志明指出,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 因此加速巨灾保险发展是当前各方面的一致共识, 但是, 如何有效分散巨灾风险, 是我国保险业所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 而传统的方法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当前巨灾保险发展较完善的国家主要是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法将此风险分散在资本市场。 研究了当前最重要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巨灾证券的结构及特点, 提出了我国在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具备的一些条件。
综上所述, 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 建立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框架, 国家财政提供支持, 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障体系。 该观点强调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灾害补偿, 而是更多的利用市场分散风险, 将巨灾保险商业化。 在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机制时, 我们应考虑到本国国情。 巨灾保险体制因国而异, 不能盲目套用国际模式。 但过于依赖政府建立巨灾保险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发展趋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 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 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调动商业保险分散巨灾风险, 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 设立巨灾保险基金, 即“政府扶持, 市场运作; 保障基本, 责任公担; 突出重点, 区域有别。 ”
专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1) 分散巨灾风险首先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和配合。 保监会应联合保险公司尽快设计出合理详细的巨灾保险条款。 这涉及对出险概率的评估、 确定承保范围和具体保费。 考虑到中国面积广, 地震等巨灾发生概率不一, 可设计特定区域和统一的风险评估, 计算出险概率和相应保费。 在地震高发区, 风险过大,保险公司承受能力有限, 为确保实施, 政府应提供适当的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政策以鼓励险种的经营。
(2) 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 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承保能力, 增加业务量, 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 参照西方国家的模式, 风险可以用再保险的方式在国际范围内分散。 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般都在国际范围内安排分保, 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 也可以在出险时及时向投保人赔付。
(3) 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首先, 政府可以以直接拨付或者发行巨灾债券的方式筹集巨灾风险基金。 其次, 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 确保保险金的赔付。 再者, 政府可以一方面出台法律法规, 将巨灾保险列为政策性保险, 强制性要求购买巨灾保险, 至于保费, 可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商业性巨灾保险的发展。 最后, 当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时, 政府是提供救助的最后一道防线。 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只应间接发挥作用。 主要的还是将该险种推向市场, 由保险公司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经营。 政府应积极主动防范风险、 整合分布在保险业和气象局、 水利局、 测绘局、 地震局、 农业部、 统计局等各部委的基础数据, 在全国形成大尺度的风险区划。
四、 构建中国特色巨灾保险体系的思考
我国国土面积大, 地质构造复杂, 各种自然灾害频发, 特别是重特大地质灾害的发生, 造成人员大量死亡, 财产受到极大损失, 灾难紧急抢险, 人员救治, 灾后重建、 恢复生产, 需要巨额资金。 建国以来, 由于经济上, 社会结构上的原因, 造成由政府出资, 保险机构所起作用甚微, 受害人所得的补偿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 经过 30 年改革开放, 我国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 国民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公民财富有了一定的积累, 从现在起用 5 至 10 年时间逐步建立一套由政府、 保险机构、 受害人(或组织) 共同出资的巨大自然灾害保障体系,运用法律、 行政、 市场手段, 确保保障体系的运作。 综合前面专家观点, 本人具体构想是:
1. 政府建立巨大自然灾害基金。 该基金属于非盈利的公益机构,由政府统一管理(由财政部管理) 、 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按财政收入的 1%0 投入到基金。 二是接受社会捐助。 例如中央财政: 6 万亿元 x1%=60 亿元, 省级财政 2. 400 万亿元 x1%=24 亿元, 合计每年投入 84 亿元。 按 30 年为一周期, 该基金累积资金达到 2520 亿元, 对灾后抢险人员救治, 重建及恢复生产起到巨大的作用, 同时也可以平衡资金的使用, 对保障受害人利益, 维持受害地区社会稳定起到决定性作用。
2. 国家设立巨大自然灾害强制保险(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人强制保险) 和商业保险。 巨大自然灾害强制保险用法律手段强制规定, 对公民和法人较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时按照一定比例购买强制保险(实际比例控制 1%-3%) , 发生巨大灾害时, 按一定赔率给投保人进行赔偿。 未发生巨大灾害时, 资金逐年积累, 具体办法可以讨论; 设立巨大自然灾害商业险种, 按自愿购买, 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手段, 参照外国运作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在国内逐年推行。 力争用 10 年时间, 使该赔偿占巨大灾害赔偿的 30%-400/0。
3. 建立一套颇为完善的防灾法律制度。 制定《巨大自然灾害保障法》 , 明确国家各级政府、 保险机构、 公民、 法人组织的权利、 义务及原则。 国务院制定《巨大自然灾害基金管理办法》 、 《巨大自然灾害强制保险办法》 , 修改《保险法》 , 为设立巨大自然灾害商业保险确立原则。 同时, 大力宣传巨大自然灾害保险的意义, 鼓励、 引导公民、 法人组织积极参保。
注:
[1]袁力。 在巨灾保险制度座谈会上的讲话。 xx-02-26.
[2]史培军在巨灾保险制度座谈会上讲话。 xx-02-26.
[3][7]ModemEconomicResearch. 现代经济探讨。 xx, (7) 。
[4]法制与社会。 xx, (25) 。
[5]统计与决策。 xx, (8) 。
[6]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xx, (2) 。
[8]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xx,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