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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出租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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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出租人的权利和责任。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和收益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的责任包括按时提供房屋、定期检查维修、征询承租人意见和提前通知承租人等。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后收回房屋。但如果承租人违法活动、改变结构或用途、转租、拖欠租金等,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出租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和权利

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日将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房屋出租人有以下权利:

1、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和收据。

2、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

3、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提起诉讼。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租人在租赁过程中有责任保证租赁物的权利完整性。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或获得收益,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此外,出租人还有提供房屋、定期检查维修、征询承租人意见等责任。出租人同时享有收取租金、收取保证金、收回房屋等权利。如果承租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严重,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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