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全垮塌户、严重受损、D级危房、一般受损户补助标准分别为低保户或优抚对象困难户每户补助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06万元;一般户每户补助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05万元。坚持“不重建不补助”、“不维修不补助”的原则。同时要求严重受损户、D级危房户必须拆除原危房且重建的才给予补助,危房不折除的不给予补助。对因灾新增“三孤”和全垮塌、严重受损、D级危房的散居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敬老院或福利院建设规划,统筹解决,其重建补助资金,实行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