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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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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罪和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认定标准。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均可构成。而开设赌场罪则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对于聚众和开设赌场罪的具体认定标准,本文还提供了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法律分析

当前我们所处的时代正面临着巨大的网络信息储存和传输量,监管起来确实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任务。现在网络上还有一些不好的现象,有网络。我们大家都知道是违法的,那么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第三百零三条【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罪”的认定:

1,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有聚众或者以为业的情况行为。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最高人民、最高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二,“聚众”的认定:

1,《最高人民、最高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开设赌场”的认定:

1,《最高人民、最高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联合印发

设置机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机5台以上的;

(八)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设置机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机30台以上的;

(三)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我们国家规定的非常明确,罪其实在我们国家的处罚中是非常大的,对于并不是所有的都是一样的处罚的,是有着不同的标准的。对于的金额,的人数都是有着不同的量刑标准的。所以说我们一定要远离。

结语

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网络则是行为的一种新型形式。当前,网络和开设赌场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对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对于这些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打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聚众和开设赌场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远离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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