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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清算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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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不进行清算);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裁决解散的(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一、清算中公司的破产事由是

在我挂现行法律中,破产的事由只能是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董事会决议解散(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事由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6、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出席会议的一致决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四、外资企业法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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