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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司法拍卖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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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有异议时,可书面向提出。应在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不服裁定可在10日内向上级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有异议如何处理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司法拍卖的相关内容有争议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司法拍卖异议处理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当事人对司法拍卖提出异议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首先,当事人应及时向相关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若认可异议,可能会重新审查拍卖程序或撤销拍卖结果。然而,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例如,确保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来支持异议,以及遵守的指示和要求。此外,当事人还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并积极参与相关的法律程序。只有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当事人才能更好地处理司法拍卖异议。

结语

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有异议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并根据理由的成立与否作出裁定。若异议成立,可能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不成立,将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申请复议。在处理司法拍卖异议时,当事人应遵守法定程序,提供充分证据和合理理由,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以确保有效处理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 拍卖的方式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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