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通常期限是两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的期限。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并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而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失信人名单 ,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的。
《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