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一般担保人认定

2023-10-12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

一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保证)属性,约定为一般保证的即为一般保证,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定其保证责任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