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现在的 刑罚 的主要有五种的处罚,还加上三种的附加处罚,并且附加的处罚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五种处罚中有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的,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该其中的管制是指不用关押,由人民群众进行管制的,属于限制活动自由的一种软禁处罚,并且不能言论的其他规定,其他的处罚也有不一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