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定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一、不当得利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是事实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因此,不当得利是事实行为,通过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引起不当得利的后果。
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什么不同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区别:无因管理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
三、不当得利之债含义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含义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的。不当得利债务的权利主体是具体的,只能是因为对方没有合法依据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受益人履行返还义务时,应当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原物不可能返还的,应当偿还其价值。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产生的果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