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作废普通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含未打印的普通)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普通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