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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政策

2023-09-30 来源:化拓教育网

1、统一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凡是异地长期居住或者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2、统一异地就医结算支付政策。
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门诊慢特病等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各统筹地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用药管理规定,不再另行设置支付范围(目录)。
3、统一异地就医待遇享受机制。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规定的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同时明确将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4、统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机制。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5、统一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半年有效”。
6、统一异地就医备案补办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可以按照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各地要按照“急用为先、分步实施"的思路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首先解决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再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异地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药店购药及普通门诊就医费用即时结算,最终实现全部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全省范围内异地就医费用即时结算。
第二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有序推进。要逐步将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异地就医结算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医保局备案,供异地就医人员选择。在成都区域内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异地就医管理由省医保局负责;除此之外,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三条各地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本地医保信息系统与省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对接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中的应用管理,做好本地网络系统维护,确保网络运行安全、稳定、高效,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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