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条件及执行限制:年龄、怀孕、残忍手段等限制死刑对象;死刑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判缓期执行;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可不立即执行;案件性质、家庭纠纷等情节可不立即执行;被害人过错、赔偿损失等情节可不立即执行;年龄、智力、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执行;间接故意、酌定从轻情节等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执行由原审法院负责,需在7日内执行。
法律分析
一、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有哪些
1、死刑对象的限制
基于人道主义,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
3、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
二、哪些死刑可以不用立即执行?
1、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2、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或者能如实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3、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后果等具体情节,可不立即执行。
4、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可不立即执行。
5、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可不立即执行。
6、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其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且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可不立即执行。
7、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执行。
8、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系间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相对要小,且有其它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9、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个别事实情节难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时留有余地,可不立即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结语
在我国,死刑适用条件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和怀孕的妇女在犯罪时不适用死刑,而年满75周岁的人在审判时也不适用死刑,但对于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除外。其次,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以外,其他死刑判决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他们应在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的7日内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