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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申请后再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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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执行申请后再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条件: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有两点,一是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二是当事人要向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核实。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二、执行和解协议撤销后,谁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判决书生效后,原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双方当事人不能再进行庭内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又另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履行,不再执行原判决。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决履行,并要求强制执行。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人民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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