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道德因素以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抚养等因素,判断抚养权归属。针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具备特殊情况,如已绝育、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疾病等,法院会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
可以,但有一定困难。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拓展延伸
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探讨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方面,探讨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保障机制至关重要。家庭暴力对受害者和子女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因此确保受害者能够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是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应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援助;建立专门的法院和机构,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和法律援助;加强社会意识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关注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如社会工作机构、警察、医疗机构等,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机制,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通过这些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为他们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通过综合考虑孩子的现状、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和道德因素,法院在确定抚养权时会优先考虑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有一方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予优先考虑。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方面,建立法律保障机制至关重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专门的法院和机构,加强社会意识和教育,以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都能为受害者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提供有力支持,保护他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