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要提审,一般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审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一、涉嫌强奸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对罪犯的批捕证由哪个部门发出?
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三百零四条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