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生证明是无法上户口的,必须先去婴儿出生的医疗机构补办孩子的出生证明,再将开具的出生证明提交至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给婴儿上户口。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