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需要,红字需要自己留存。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