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逃犯同伙被判刑,主犯仍在逃,案件何时能破案?

2023-10-02 来源:化拓教育网

刑事拘留最长37天,共同犯罪中可先行追究从犯责任,从犯构成犯罪仍可被逮捕,侦查期限为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对可能判刑10年以上的嫌疑人,侦查期限可再延长2个月。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要罪行,可重新计算侦查期限。对于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可进行身份调查,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法律分析

1、刑事拘留时间最多为37天。

2、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主犯在逃,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从犯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先行追究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主犯继续通过通辑等措施进行抓捕。

3、如果从犯也构成犯罪,虽然盗窃主犯在逃的,从犯在被刑事拘留后,如果没有被取保候审的,以后还会被逮捕。在正常情况下,从拘留之日起,要经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公安机关才会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时间还会更长。《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在共同犯罪中,即使主犯在逃,只要有证据证明从犯构成犯罪,可以先行追究从犯的刑事责任,并继续通过通辑等方式抓捕主犯。即使从犯也构成犯罪,如果被刑事拘留且未被取保候审,将会被逮捕。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约三个月左右完成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对于特殊情况,侦查时间可能更长。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复杂案件可经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但犯罪事实清楚的嫌疑人,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