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送的彩礼应当区分对待:如果彩礼是在婚前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而如果明确表示彩礼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彩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
(一)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二)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三)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四)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五)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
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民法典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