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有用,经公证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