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将实行统一、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针对肇事逃逸机动车辆或未投保机动车辆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给受害人进行补偿的一项补充保障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利于弥补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不足,更全面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符合实行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