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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2024-05-08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主观: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一般都随身携带了一些物品,对于这些物品,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发生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不是旅客随身携带的,从实质上讲,是货物运输合同,所以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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