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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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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事后不予追认的可以收回房权;未经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对自有份额有效,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私自买卖房产算共有财产吗

一方私自卖共有房产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二、公有房屋纠纷的处理方法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此种情况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最好是在所有共有人面前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由其中一人出具一份其他共有人的承诺书,方能保护买受人的最大利益。

如果是无权代理的第三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就更需要注意代理人的代理权,如果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那么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发生纠纷由代理人承担

几种常见房屋权利瑕疵纠纷的处理

1.出卖他人房屋纠纷的处理

出卖他人之物,是否有效,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依日本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出卖他人之物应属有效,然而如果出卖人在约定的履行期到来时仍不能取得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其主观上的履行不能而负违约责任。德国民法典及瑞士债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该款作反对解释,即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民法典》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此与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的规定相同。该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但是,结合《民法典》第612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来考虑,则不应解释为债权合同无效,而是该债权合同仍然有效。

2.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纠纷的处理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性质上也可认为是出卖他人之物。由于我国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上的不完善,在共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人往往只登记为出卖方一人,而登记机关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故房屋所有权通过登记发生移转就实际可能。于是该纠纷涉及的就不仅仅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处理上远较纯粹的出卖他人之物(即上述第一种出卖他人房屋纠纷的处理)为复杂。

关于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关于“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条被认为确立的是善意取得制度。

三、离婚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一)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二)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人民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然而应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有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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