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如下: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行使审批或核准权,监督管理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活动;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3、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部门合并而成,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名称。
金融监管局职权范围:
1、监督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确保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2、制定金融政策和监管规则;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则,引导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3、进行金融风险评估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金融市场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4、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监管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诈骗和不公平交易行为;
5、促进金融创新与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同时确保创新在安全和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6、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和挑战。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包括制定监管规章、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并拥有监督金融机构合规性、制定金融政策和监管规则、进行金融风险评估和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创新与发展以及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职权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