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定如下: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城市人口密集,污水、污物增多,由于长期任意排放,导致城市及其附近水环境日趋恶化。19世纪欧洲一些大城市,因饮用水源遭到污染,曾多次造成霍乱、痢疾等传染病的流行。为了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开始进行污水处理。造成水污染事故应受什么处罚: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2种观点: 防治水污染的建议:1、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有关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取水口的绿化工作。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从根本杜绝污染,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2、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废水排放量正在不断地增加,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却没有相应地增加,这必然会导致水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建设更多的污水处理厂是迫在眉睫的事;3、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居民的环保意识增强了。破坏环境的行为就自然减少了;4、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如果只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改善目前水污染状况目的,所以我们要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5、家用水的净化。建议加装净水设备,过滤沉淀用木炭除异味消毒,在自来水管传递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二次污染,所以饮用时要煮沸杀菌;6、着力加强重点化工企业的污染减排。重视达标水污染物排放,推行改进排放总量控制,改革现在排污现状,每年削减一定比例的旧总量控制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有关市、县级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经济综合宏观、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经济综合宏观、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