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旧 宅基地 腾退补偿标准: 1、草房补偿标准1900元/平方米; 2、砖瓦房补偿标准2400元/平方米;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补偿标准2800元/平方米; 4、楼房(二层以上补偿3300元/平方米;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不愿意实行货币补偿的,也会给被 拆迁 的人按照份额分配房子。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住宅腾退资金主要为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腾退人与被腾退人在签订的《腾退解约协议》中约定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等相关内容。腾退资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筹集。南邵镇与各村将自主腾退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具体支付依据以南邵镇与村集体签订的《腾退资金拨付单》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的有以下几种腾退补偿:平移置换、共有产权房、公租房、货币补偿。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旧 宅基地 腾退补偿标准: 1、草房补偿标准1900元/平方米; 2、砖瓦房补偿标准2400元/平方米;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补偿标准2800元/平方米; 4、楼房(二层以上补偿3300元/平方米;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不愿意实行货币补偿的,也会给被 拆迁 的人按照份额分配房子。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3种观点: 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该条例的出台是国内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拟不简单采用工业污染治理的制度和措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职责、监管、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养殖区域。为尽量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予以补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计了有别于工业污染治理模式,着重体现“以奖促治”的管理思路: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2分别规定了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资金支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肥产品,购置、使用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设备的税收优惠;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发电、制取沼气的价格优惠等。条例第30条规定,对于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由各级地方给予补助。条例第31条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进一步消减排污量的,由县、乡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