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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的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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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申请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信息公开的时间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能等。(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落实情况;本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本行政机关年度公共服务及落实情况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或年检等。(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专项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六)资金信息。主要内容: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七)其他。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重点领域、应急管理等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深圳市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二、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目录》。2.公开形式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信息:通过《深圳市信息公开时限》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申请的提出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首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话,如果当场能够作出回复的话,应当当场回复,如果不能够当场的话,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一定的回复,当然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关于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是20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3种观点: 关于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是20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1种观点: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可以最长延长15天的答复期限;在该答复期限中,只有“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只有发生“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时,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由此可见,信息公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补正”,属于新的信息公开申请,其答复期限应当自收到该“补正”材料后开始(重新)计算答复期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二、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3种观点: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一、应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哪些?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各级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3、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信息公开图板(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4、乡(镇)乡(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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