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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课班打学生犯法吗

2024-12-31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现在办补习班属于违法行为。教育局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职中小学教师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凡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的,都没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权、参加培训权,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护。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应该严格禁止。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第三条 (一)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教、超前学等“应试”培训行为;(二)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严禁将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严禁开展参加培训学生有关升学情况的宣传,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第2种观点: 学生是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老师打学生构成侵权行为。教育机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并依法赔偿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和《教师法》,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分析老师打学生犯法,学生作为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老师打学生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拓展延伸补课班老师对学生施暴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补课班老师对学生施暴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无论在教育领域还是其他领域。补课班老师作为教育者,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权和尊严,提供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对学生施暴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教育伦理和职业道德。对于补课班老师的施暴行为,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报案,并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对补课班的监管,确保教育资源的合法合规使用,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结语教育是培养未来的希望,保护学生的人格权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民法典》和《教师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教师打学生的行为的处理方式。补课班老师对学生施暴不仅违法,也违背了教育伦理和职业道德。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报案,并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学校和社会应加强对补课班的监管,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安全。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3种观点: 校外补课违法。教育相关部门提出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不支持义务阶段,学科类的教育培训机构,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具有合格的教师;3、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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