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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拒赔,该如何证明疾病与之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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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主要保障被保险人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等。但在购买重疾险时,往往会遇到被拒绝的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对于继往病史的定义并不明确,因此在购买重疾险前,被保险人需要了解清楚自己的病史,同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了解,以避免因继往病史而被拒绝赔偿。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2.《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产品的条款。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风险情况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4.《合同法》第十二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合同。5.《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情况发生后,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原定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6.《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重大过失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7.《合同法》第八十:有重大瑕疵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总之,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前应当了解自己的病史,同时向保险公司了解清楚其对于继往病史的定义,以避免因继往病史而被拒绝赔偿。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避免因双方重大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原定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往病史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已经存在的疾病或意外情况。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与继往病史相关的医疗费用或赔偿金。对于继往病史拒赔,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注明相关条款,并根据该条款进行拒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2.《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自愿订立,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特定情况或者特定原因作出免责条款的,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隐瞒病史等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继往病史的相关医疗费用或赔偿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保险赔偿过程中,若被保险人存在病史或患有某些疾病,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进行法律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疾病情况、健康状况和其他重要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信原则的,承担违约责任。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无故拖延理赔,不得拒绝承担不应当免除的保险责任。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结论: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病史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拖延理赔,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存在合法性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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