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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浪救助站履行什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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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流浪狗救助站归执法部门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理流浪狗救助站,其职责包括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管理犬只留检所;及时捕捉流浪犬并将其投送留检所;收留弃养犬只,并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查处违法占道的售犬行为。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公共卫生和市容环境,同时保障流浪犬的福利和管理。执法部门的职责: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河道、绿地等公共设施的管理;2、市场监管:监督管理城市市场秩序,包括摊点设置、广告发布、市场交易等;3、建筑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工程的规划执行和违章建筑的查处;4、交通管理:协助交警部门管理城市交通秩序,包括非机动车管理、违停查处等;5、公共安全: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如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6、法规执行:执行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处理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流浪狗救助站归执法部门管理,负责查处养犬行为、管理犬只留检所、捕捉流浪犬、收留弃养犬只、处理犬只尸体以及查处违法售犬行为,旨在维护公共卫生和市容环境,同时保障流浪犬的福利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2种观点: 归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管理,由救助站来帮助街头的流浪汉。对经查实确属生活无着落,流入本县的外籍流浪、乞讨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员除外),由民政部门在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中,给予安排返回原籍车费和途中生活费,其标准为50—500元。对经查实属外籍精神病患者流入县内的,由所在地书面联系县民政部门,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其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对经查实属本县内的精神病患者,其医疗救助办法按正府办法〔2009〕106号文件规定办理。对流落本县城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实施救助。由门在查明被救助人员情况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救助,并劝其返家,杜绝他们在本县城流浪、乞讨。对本县有家可归的老幼病残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村(居)教育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赡养、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被遗弃在街头流浪、乞讨的,视其情节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赡养、抚养人的法律责任。对离家出走的精神病患者,和门要及时联系民政部门送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并暂时救助,待病情稳定查明其家庭住址或单位后,通知其居住所在地有关单位协商处理,留院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其家属或所在地区相关责任部门承担。对经查实确属无家属或单位认领的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和交缴医保金。对好逸恶劳,专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违法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乞讨人员,民政局应将其讨要的全部收入没收归公,并对此类人员实行建立档案管理。救助站接待救助人员流程:一、救助原则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对求助人员进行甄别,为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提供暂时食宿,进行管理教育,帮助其返回住所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救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救助、无偿受助的原则。二、接待和接收救助站全天24小时接待、接收求助人员。1.对来站求助人员,解释有关救助规定并解答疑问,登记求助人员情况表。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要求填写救助申请表,力填写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在表中注明、由求助人员签字或按指印。三、安全检查和财物管理求助人员受助后,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需由工作人员代管的,填写物品保管表,给予暂时保管,离站时领回。四、询问和联系受助人员进站后24小时内,必须对其进行询问,询问情况在求助人员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并根据询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1.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终止救助,告知其理由后劝导离站。2.发现受助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报告门处理。3.符合救助条件的,有亲友或单位联系的,帮助联系其亲属或单位;无亲友或单位联系的,与其户口所在地联系。4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上领导研究处理。五、管理1.受助人员入住后,救助站为其提供食宿。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受助人员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告知站内有关规定,保持宿舍卫生整洁、安全有序。2.对受助人员有伤病的,询问病情后予以登记,根据情况予以诊治。发现朋传染病、精神病的,采取隔离措施及时送指定医院医治。3.助人员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及时送医院救助。4.工作人员发现受助人员有自杀、自残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详细记录事情经过,做好看护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使其放弃自杀、自残念头,并及时与他们的亲属、单位或流入地取得联系接回。5.工作人员发现助人员打架、的应立即制止,制止不了的报门协助处理。6.受助人员在站内死亡的应立即向站领导及上级科室报告,并报门查实备案,根据情况依法处理。六、离站1.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根据救助需求结束后,应当及时离站,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应当终止救助。2.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差的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的人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经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回、无法领回的,站工作人员根据情况送到原籍民政部门协助处理。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3种观点: 归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管理,由救助站来帮助街头的流浪汉。对经查实确属生活无着落,流入本县的外籍流浪、乞讨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员除外),由民政部门在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中,给予安排返回原籍车费和途中生活费,其标准为50—500元。对经查实属外籍精神病患者流入县内的,由所在地书面联系县民政部门,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其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对经查实属本县内的精神病患者,其医疗救助办法按正府办法〔2009〕106号文件规定办理。对流落本县城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实施救助。由门在查明被救助人员情况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救助,并劝其返家,杜绝他们在本县城流浪、乞讨。对本县有家可归的老幼病残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村(居)教育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赡养、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被遗弃在街头流浪、乞讨的,视其情节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赡养、抚养人的法律责任。对离家出走的精神病患者,和门要及时联系民政部门送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并暂时救助,待病情稳定查明其家庭住址或单位后,通知其居住所在地有关单位协商处理,留院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其家属或所在地区相关责任部门承担。对经查实确属无家属或单位认领的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和交缴医保金。对好逸恶劳,专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违法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乞讨人员,民政局应将其讨要的全部收入没收归公,并对此类人员实行建立档案管理。救助站接待救助人员流程:一、救助原则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对求助人员进行甄别,为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提供暂时食宿,进行管理教育,帮助其返回住所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救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救助、无偿受助的原则。二、接待和接收救助站全天24小时接待、接收求助人员。1.对来站求助人员,解释有关救助规定并解答疑问,登记求助人员情况表。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要求填写救助申请表,力填写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在表中注明、由求助人员签字或按指印。三、安全检查和财物管理求助人员受助后,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需由工作人员代管的,填写物品保管表,给予暂时保管,离站时领回。四、询问和联系受助人员进站后24小时内,必须对其进行询问,询问情况在求助人员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并根据询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1.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终止救助,告知其理由后劝导离站。2.发现受助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报告门处理。3.符合救助条件的,有亲友或单位联系的,帮助联系其亲属或单位;无亲友或单位联系的,与其户口所在地联系。4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上领导研究处理。五、管理1.受助人员入住后,救助站为其提供食宿。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受助人员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告知站内有关规定,保持宿舍卫生整洁、安全有序。2.对受助人员有伤病的,询问病情后予以登记,根据情况予以诊治。发现朋传染病、精神病的,采取隔离措施及时送指定医院医治。3.助人员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及时送医院救助。4.工作人员发现受助人员有自杀、自残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详细记录事情经过,做好看护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使其放弃自杀、自残念头,并及时与他们的亲属、单位或流入地取得联系接回。5.工作人员发现助人员打架、的应立即制止,制止不了的报门协助处理。6.受助人员在站内死亡的应立即向站领导及上级科室报告,并报门查实备案,根据情况依法处理。六、离站1.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根据救助需求结束后,应当及时离站,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应当终止救助。2.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差的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的人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经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回、无法领回的,站工作人员根据情况送到原籍民政部门协助处理。【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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