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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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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6 10:13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 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  公、私法之区分  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益说。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二、主体说。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 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 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 就是私法.  举例来说:台北市*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 这里台北市*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  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 则是另一件事情.  三、性质说(隶属说)。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四、理念说。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五、决策说。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6 10:14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私法是与公法相对的一种说法.他们是法律的一种分类形式.目前对于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没有明确的说明.主要赞成的应该是法律关系说.当调整主体是从属关系, 那么是公法.如果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包括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行为(比如购买物品等),那么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就是私法.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 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 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 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实施*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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