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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普通丢失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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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21:44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冲原开*,

4.再重新填开*给客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21:44

丢失国税普通*的解决方法:

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河蟹』的*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联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处理。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第九条:“(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专用*丢失的解决方法:

1、在丢失了*专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的处罚;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行为的处罚证明。

2、*专用*丢失,应分下列情况处理

(1)、购货方丢失*专用* 

①、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②、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销售方丢失*专用* 

①、丢失空白未开具的*专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报失,接受税务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②、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申请出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③、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21:44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的*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

或要求开具*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联的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扩展资料:

专用*和普通*区别

1、开票主体不同。*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和部分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通过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是*一般纳税人购买方的抵扣凭证。而*普通*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普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21:45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外,国税*种类很多,所述问题略有不详,现分情况答复如下:
  1、若是*专用*,则在没有超180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若是*类的其他普通*,书面报告主管国税局,经购货方的主管国税局同意,则可凭存根联凭复印件入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21:46

一般的*分为*专用*和普通*。
*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发现*遗失后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清单》、《〈普通*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再写一份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等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企业全称、普通*全称、*字规号和*号),带上遗失声明报刊一整份,包括报头,公章,遗失*的情况说明(要求写:企业概况,遗失*的原因,企业的整改措施等,还要提供企业的*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是开具过的,可能也要提供遗失*的存根联或记帐联。
不管是*专用*还是普通*遗失了都得接受罚款。

建议

对方提供*丢失已处罚决定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货方此张*已纳税证明、存根联复印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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