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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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15:22
丢失“空白*”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即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已开具*专用*”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专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专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专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专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