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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的什么力是公共权力特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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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的公定力是公共权力的特性所决定的。

公定力是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由于行政权力的公认和法定,而执法文书又是行政权力运用的载体,故执法文书具有公定力是十分自然的。

执法文书的公定力并不意味着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就真正合法、有效,并不等于不能对其提出怀疑和异议。

执法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自然不受影响。从行政权力的约束控制看,执法文书公定力的存在,一方面使合法、合理的执法文书的执行变得顺利,另一方面也使对违法、不当的执法文书的约束成为可能。

扩展资料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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