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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贸易中凭样品买卖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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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07:40

凭样品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2)提供和接受的样品要适合我国国情。
(3)在合同中要留有余地。
(4)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使用。

在凭样品买卖时,大多是凭卖方样品买卖。
“代表性样品”: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复样”: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几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称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和/或注明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
“封样”:由第三者(如商检局或其他公证机构)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同样品质的样品,分为若干份,经包裹捆扎后烫上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分外,其余封样交由卖方使用。

“凭买方样品买卖”是指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亦称“确认样品”。当对等样品为买方接受以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须以对等样品为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交易的性质由“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07:40

凭样品买卖要注意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要留复样。如需商检的,要另留一份复样给商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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