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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销的凭证弄丢了还没有入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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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会计人员而言,由于个人疏忽丢失*的,在没有入账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答:*丢了,没入账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当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妥善保管*,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情况,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与开票方联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有关规定,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请销售方提供已开具*的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方*专用章,以此来作为购买方的*扣税凭证和记账凭证。
另外,纳税人如果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在这两种情况下,无需和开票方联系,纳税人自行复印对应联次即可正常入账和抵扣。
请注意,在全国均已上线**综合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对应*信息已经能够通过平台进行查询和查看,纳税人丢失*的*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正常选择确认并抵扣。
为了便利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已经将**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按照*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请注意,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确认*用途以后,还需要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正确填报,方能完成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
*丢了补做入账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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